面積119公頃,具備13條測試道及相關附屬設施,可執行車輛零組件、機車、汽車、商用車和軍用載具等產品研發及法規測試,為設施完善之國際級試車場。
因應車輛安全、環保、智慧與電子化發展趨勢,以及車輛產業環境之變化需求,車輛中心已完備之車輛研測能量與優質研發團隊,結合國內電子與資訊產業之強項優勢。
除測試件外,還必須有測試用治具,治具依測試產品進行製作。詳細製作方式可與實驗室人員討論。
根據交通部「安全型式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若個人進口小型汽車置放架裝置自行使用且同一年度總數未逾三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僅供自行使用之審查報告: 1、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資料。 2、機關、團體、學校登記證明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車輛裝置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3、自行使用、不得販售或轉讓該項車輛裝置之切結書。 4、若個人自行於國內購買未經審驗的車頂置物架,則依規定無法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應符合「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規定,車主必須至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若未依規定申報異動,將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處新臺幣900∼1800元罰鍰。
1.測試片尺寸長355mm寬100mm,共需6片。 2.若由中心提供裁切服務,需酌收裁切費用。
7個工作天(含報告完成)。
會,此測試為破壞性試驗。
帶狀或平面之反光識別材料應提交五個試驗樣品,且帶狀樣品之長度需至少3公尺,平面樣品之面積需至少0.25平方公尺。
1.反光識別料之特性種類(C/D/E 類)。 2.C類反光識別材料顏色應為白色,黃色或紅色。特定標識和圖案(D和E類)可用任何顏色。
1.膠合-製成品4片(光學),製成品4片或1,100*500mm平板試片6片(人頭模),300*300mm平板試片32片(耐濕/耐熱/衝擊/貫穿),300*76mm平板試片3片(耐光),100*100mm中心有ψ6或7mm圓孔(磨耗),100*100mm無孔(可見光透過 率試片)。 2.強化-製成品5片(破碎),300*300mm平板試片6片(耐衝擊),100*100mm無孔(可見光透過率試片)。
1.試件樣品需明確標示該試件所相對應代表之型號或臨時案號,以供接件作業時接件人員清點與核對.試件外包裝(木箱/外箱)亦需清楚標示送件者,品名,型號或臨時案號等資訊。 2.製成品(膠合)需依照所申請之車輛種類類別(M1/M2/M3/N...),分別標註出A,B區或I區等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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