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CA

AMECA是Automotive Manufacturers Equipment Compliance Agency, Inc.的縮寫,其前身是AAMVA(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otor Vehicle Administrators)。 


在美國境內聯邦與各州均有制定車輛相關法令的立法權,但是聯邦立法通常優先於州政府立法,由於各州均有各自之立法及執行架構,為調和美國各州和加拿大各省間認可程序,AAMVA乃孕育而生。 


AAMVA是一非營利的州際組織(Inter-State Agencies),為美國及加拿大境內關於汽車法規方面之施行與行政管理者,同時也是一聯繫製造者、政府與實驗室的第三機構。自1995年1月1日起,有關產品認可相關事務,轉移由AMECA公司執行,由AMECA提供車輛安全裝置之符合性認證服務,對於符合美國相關法規或標準要求之產品予以證明。


AMECA本身並無設立執行產品測試之實驗室,而是藉由認可其他第三單位之檢測機構,提供產業界產品測試相關服務,並承認該檢測機構之測試結果。實際執行上,廠商將車輛安全性產品或裝置委託AMECA認可之實驗室進行測試,若符合該產品相關法規或標準之要求,該實驗室將出具符合要求之檢測報告,向AMECA申請產品一致性證明書(Notice of Equipment Compliance),也就是證明該產品符合法規或標準的證書。


ARTC的燈光實驗室及環測實驗室,在民國83年即獲得AAMVA認可(之後轉為AMECA),民國96年零組件實驗室也獲得AMECA認可,提供國內業者各式車燈、後視鏡、車用輪圈、自行車反光片等產品之驗證測試服務,不但是國內第一家獲得認可之檢測機構,也是認可項目最多的檢測機構。 


經過二十多年來的合作,已建立了驗證機構、測試機構與國內業者良好的互動關係,替國內廠商取得之產品認證超過1600件。

服務項目

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 執行實驗室
AMECA (1)輔助燈光裝備:
倒車燈、中央高置式煞車燈、車寬燈、角燈、頭燈-封閉式、辨識燈、牌照燈、停車(前位置)燈 、側標示燈、煞車燈、尾(後位置)燈、轉向訊號(方向)燈、側面轉向訊號燈、三角警示裝置組、慢速車輛標示、頭燈-可換燈泡式
(2)輔助燈光裝備:
輔助近光(會車)燈、遠光燈、霧燈、聚光燈、高置式煞車及轉向指示燈、減速指示燈
(3)特殊車輛裝備:
緊急方向警示燈、360°緊急警示燈、氣體放電式警示燈、校車交替式警示燈
(4)機車–自行車裝備:
頭燈組-機車、頭燈組-輕機車、頭燈調節器-機車、轉向指示燈-機車、機車輔助前燈
(5)安全裝備:
倒車警報器、FMVSS 302車輛內裝燃燒試驗、鏡子-外部

驗證程序

型式試驗 / 抽樣檢測 + 初始工廠審查 + 獲證後監督

ARTC行動辦公室

提供同仁各項作業系統之快速連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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