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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修訂條文

2009 / 12 / 17

因應政府推廣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LPG)汽車,環保已開始實施各種補助措施,經濟部標檢局亦配合完成修改CNS 12916,擴大改裝車種至非三廂式;同時交通部為因應改裝需求及提昇改裝品質管理,亦於97年11月5日正式公告「汽車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車型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修訂條文。

交通部此次配合政府的LPG汽車推廣計畫及多年來改裝市場的演變,檢討修訂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 為確保改裝品質,改裝廠申請安全審驗時除檢附相關文件外,需再提供「檢驗儀器設備表」;且自98年1月1日起應再
      檢附「改裝人員名冊」及其經訓練或講習結業證明文件與「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修訂條文第3點);中心目前並
      已提供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之範本於網站上供參考。
二、 為利協助改裝廠於各地設置改裝服務據點,擴充服務需求,及兼顧改裝廠之品質一致性,增訂改裝廠可派員至其他合
      法登記並事前核驗通過之場址,使用其設備進行改裝(修正條文第6點)。
三、 考量改裝技術之特性,修正車型延伸認定原則,使其更符合實際改裝需求(修正條文第8點)。
四、 配合98年1月1日起申請安全審驗應附品質管制計畫之規定,增訂自同一時間起原未具品質管制計畫之合格證明換發時
      應檢附品質計畫書(修正條文第11、12點)。
五、 增訂專業機構每年應對改裝廠執行品質一致性核驗及其核驗方式、核驗不合格及複驗合格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
      13、14點)。
六、 參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增訂實務檢測審驗及相關合格證明屆期換發或遺失補發規定與疑義案件處理機
      制(修正條文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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