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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於980302公告修正版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交通部於3月2日公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修訂條文內容,此次修訂係配合97年ECE法規內容作更新。交通部為使我國車輛安全法規與國際接軌,乃不定期配合ECE公告相關法規修訂內容,本次修訂內容為部份條文增修,主要為法規條文版面修訂並保持與ECE同步,修訂條文共34項,主要修訂內容參見下表:
項次 | 項目名稱 | 主要修訂內容 |
1 | 三之一、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 增訂色度範圍邊界 |
2 | 三之二、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 (1) 增訂色度範圍邊界。 (2) 增訂LED光源模組規定。 (3) 增訂汽車前霧燈安裝規定。 |
3 | 二十之二、反光識別材料 | 修訂電動清洗檢測條件 |
4 | 二十二、速率計 | 補充說明刻度間隔之規定 |
5 | 二十三、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 | 配合ECE細部修訂 |
6 | 二十五之一、安全玻璃 | 增訂N1類車輛選擇性符合 |
7 | 二十六、安全帶 | 增訂加速型及減速型台車設備性能要求 |
8 | 二十七、間接視野裝置 | 增訂視野輔助系統(Vision support system)定義 |
9 | 二十九、燈泡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0 | 三十之一、氣體放電式頭燈 |
(1) 增訂近光頭燈內附加一個燈泡光源/一個(含)以上LED 模組之相關規定。 |
11 | 三十一、方向燈 | (1) 增訂雙燈組成燈具之規定。 (2) 增訂燈具失效規定。 |
12 | 三十二、前霧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3 | 三十三、倒車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4 | 三十四、車寬燈(前(側)位置燈) | (1) 增訂可更換燈泡的燈具。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5 | 三十五、尾燈(後(側)位置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6 | 三十六、停車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7 | 三十七、煞車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8 | 三十八、第三煞車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19 | 三十九、輪廓邊界標識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20 | 四十、側方標識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21 | 四十之一、側方標識燈 |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22 | 四十一之一、反光標誌(反光片) | (1)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23 | 四十二、動態煞車 |
增訂拖車以煞車總成代替完成車執行檢測之適用型式及 其範圍認定原則 |
24 | 四十二之一、動態煞車 |
(1)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
25 | 四十三、防鎖死煞車系統 | 略 |
26 | 四十三之一、防鎖死煞車系統 |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
27 | 四十四之一、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 |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
28 | 四十八、安全帶固定裝置 | 文字版面修訂 |
29 | 四十九、座椅強度 | 修訂適用範圍 |
30 | 五十二之一、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
(1)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組之相關規定。 |
31 | 五十三、後霧燈 | (1) 增訂可更換燈泡的燈具。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
32 | 五十七、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子控制裝置 | 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
33 | 五十八、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車架疲勞強度 | 增訂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
34 | 五十九、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 | 配備LED模組之AFS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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