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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於980302公告修正版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2009 / 12 / 16

交通部於3月2日公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修訂條文內容,此次修訂係配合97年ECE法規內容作更新。交通部為使我國車輛安全法規與國際接軌,乃不定期配合ECE公告相關法規修訂內容,本次修訂內容為部份條文增修,主要為法規條文版面修訂並保持與ECE同步,修訂條文共34項,主要修訂內容參見下表:

 項次                                   項目名稱                                         主要修訂內容
    1  三之一、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增訂色度範圍邊界
    2  三之二、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 增訂色度範圍邊界。
 (2) 增訂LED光源模組規定。
 (3) 增訂汽車前霧燈安裝規定。
    3  二十之二、反光識別材料  修訂電動清洗檢測條件
    4  二十二、速率計  補充說明刻度間隔之規定
    5  二十三、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  配合ECE細部修訂
    6  二十五之一、安全玻璃  增訂N1類車輛選擇性符合
    7  二十六、安全帶  增訂加速型及減速型台車設備性能要求
    8  二十七、間接視野裝置  增訂視野輔助系統(Vision support system)定義
    9  二十九、燈泡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0  三十之一、氣體放電式頭燈

 (1) 增訂近光頭燈內附加一個燈泡光源/一個(含)以上LED

       模組之相關規定。
 (2) 近光頭燈明暗截止線之特性量測。
 (3) 增訂LED模組及使用LED模組頭燈之規定。

   11  三十一、方向燈  (1) 增訂雙燈組成燈具之規定。
 (2) 增訂燈具失效規定。
   12  三十二、前霧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3  三十三、倒車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4  三十四、車寬燈(前(側)位置燈)  (1) 增訂可更換燈泡的燈具。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5  三十五、尾燈(後(側)位置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6  三十六、停車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7  三十七、煞車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8  三十八、第三煞車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19  三十九、輪廓邊界標識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20  四十、側方標識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21  四十之一、側方標識燈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22  四十一之一、反光標誌(反光片)  (1)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23  四十二、動態煞車

 增訂拖車以煞車總成代替完成車執行檢測之適用型式及

 其範圍認定原則

   24  四十二之一、動態煞車

 (1)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 增訂拖車以煞車總成代替完成車執行檢測之適用型式

       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25  四十三、防鎖死煞車系統  略
   26  四十三之一、防鎖死煞車系統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7  四十四之一、轉向控制系駕駛人碰撞保護  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8  四十八、安全帶固定裝置  文字版面修訂
   29  四十九、座椅強度  修訂適用範圍
   30  五十二之一、非氣體放電式頭燈

 (1)修訂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2)增訂近光頭燈內附加一個燈泡光源/一個(含)以上LED模

      組之相關規定。

   31  五十三、後霧燈  (1) 增訂可更換燈泡的燈具。
 (2) 刪除色度範圍邊界定義。
   32  五十七、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子控制裝置  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3  五十八、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車架疲勞強度  增訂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4  五十九、適路性前方照明系統  配備LED模組之AFS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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