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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規小客車間接視野要求概說

2015 / 06 / 11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許勝欽

間接視野係指駕駛者能透過車內外後視鏡或其他影像裝置,觀察車輛周圍景物,以獲知行進動態的安全,其在車輛安全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亦可降低因「視野死角」所造成的交通意外事故。

在歐、美、日等車輛技術先進國家,車輛後視鏡法規基本上可分為: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FMVSS)、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及日本保安基準等,國際上以美國FMVSS 111與歐盟ECE R46為主流。台灣自2005年起分階段調和導入聯合國ECE車輛安全法規,其中M類(客車)、N類(貨車)已於2011年1月起列入強制法規要求項目;另由於國內車輛市場的需求,交通主管機關於2014年修訂公告「美規車型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進口之美規車輛後視鏡需符合FMVSS 111。

美規FMVSS 111標準內容包括適用於客車、多用途客車、卡車、巴士、校車與機車等車種,本文以小客車整車安裝規定說明為主要內容。FMVSS 111 整車安裝相關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視鏡需為平面鏡(Unit magnification mirror)或曲面鏡(Convex mirror)(
如圖1所示)。
外部視鏡如為曲面鏡,其反射面下緣應有永久不易抹滅之"鏡內物體較實際距離為近(Objects in Mirror Are Closer Than They Appear)"字樣,其字體高度亦有規範。

駕駛側外部平面視鏡 乘客側外部曲面視鏡與字體要求
圖1  視鏡要求
圖片來源:https://thinkingdriver.files.wordpress.com/2013/04/rear-view-mirror-0141.jpg
http://www.team-bhp.com/forum/travelogues/122068-chasing-monsoon.html

(二)視野要求(如圖2所示)
1.車內後視鏡:車後最小可視距離不超過61 m,視野寬度大於20 度,若未能符合視野寬度20度之要求,應於乘客側外部裝設一平面鏡或曲面鏡。

2.駕駛側車外部後視鏡:駕駛者自眼點後方10.7 m 處,視鏡應能提供駕駛者於駕駛側垂直車輛最寬處之縱向面相切向外延伸2.4 m水平路面延伸之視野,視野可因後方車身或擋泥板輪廓而部分受阻。乘客側車外部後視鏡則無規定。

駕駛側車外部後視鏡視野要求 車內後視鏡視野(測試屏幕端)
圖2  視野要求

(三)安裝要求(如圖3所示)
1.車內後視鏡:應裝置一個平面鏡,且應能提供視鏡一穩固的安裝支架,視鏡鏡面應能調整,若視鏡位於頭部衝擊區域,則該視鏡反射面應能承受來自前方45?以任何方向400 N力量下,視鏡可偏斜,但不產生銳邊、撓曲或瓦解、斷裂之情況。

2.駕駛側車外部後視鏡:應裝設一個平面鏡。除符合或超越視野要求外,視鏡之安裝均不應超出車身最寬處,視鏡不應受到雨刷未刷拭區而遮蔽,並能於駕駛者座位處作視鏡之調整,視鏡及其安裝應無可傷及行人之尖角或銳邊。

3.乘客側車外部後視鏡:如內部後視鏡未能符合視野寬度要求,則應於乘客側外部安裝平面鏡或曲面鏡之後視鏡,除無需一定自駕駛側調整外,安裝要求同駕駛側車外部後視鏡。
 

視鏡不應受到雨刷未刷拭區而遮蔽 視鏡應無可傷及行人之尖角或銳邊
圖3  安裝要求
圖片來源:http://pixshark.com/car-side-view-mirror.htm

除駕駛人的分心未注意外,絕大多數車輛視野死角都是因視鏡角度調整不正確所致,而法規規範車輛後視鏡的相關規定都是最基本要求,若正確安裝並妥適調整後視鏡角度,就可完全避免視野死角。現今新型車輛很多款均配備有的視野輔助設備是做為安全輔助的裝置,但駕駛人切勿視其為萬無一失,只有透過正確的安裝及使用態度,才是確保行車安全的唯一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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