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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旅行車之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將於2015年實施

2014 / 09 / 12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詹金治

因溫室氣體加速地球暖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2012年5月9日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訂為空氣污染物,並將溫室氣體的減量訂為國家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為達成此目標,環保署參考歐盟小客車二氧化碳管制標準,訂定國內新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並將於2015年實施。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增訂二氧化碳排放標準
增訂轎車、旅行車之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如下:
CO2g/km)=163+a(M-M0
M =歐盟測試程序下之標準重量(空車重+100kg),並應採用車廠宣告車重值(kg)。
M0 =基準年之平均車重,採1,423kg。
M>1,423kg ,則a=0.1026
M≦1,423kg ,則a=0.0872

二氧化碳排放量申報(採年度申報方式)
排放量計算採銷售量加權,其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Corporate Average CO2 Emission,CACE)計算方式如下:

*N為當年度新領牌照車輛數、i為當年度銷售車型
每年度申報義務人應採個別或合併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事業體的總二氧化碳排放量。欲合併申報之義務人應於每年度1231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准。自2016年起,申報義務人應於當年度3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排放量之申報作業。當年度新領牌照車輛數、各車型資料及各車型排放量,遇有爭議時,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完成之電子資料庫數據為準。

2015年階段性導入管制緩衝期,新領牌照車輛數於當年度應符合下列比率

超級額度(Super credits)
當該車輛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20g/km以下時,以1.5倍計算其最終新領牌照車輛數;而當排放量在50g/km以下,以2.5倍計算其最終新領牌照車輛數,以鼓勵廠商進口或生產低碳排放車輛。

年度結轉額度(2015年及2016年管制緩衝期間不適用,但申報義務人於管制緩衝期間整廠新領牌照車輛數之排放量已符合排放標準者,得主張適用之)
申報義務人當年度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低於當年度排放標準,得將低於排放標準之額度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如高於排放標準,應於下一年度優先償還;低於排放標準之額度,係指100%符合排放標準比率以下之額度。低於排放標準之結轉額度有效期限自下一年度起算,不得超過三年。合併申報之義務人,其結轉額度應合併使用。結轉額度使用限於同一申報義務人,且結轉額度使用應加乘該年度結轉車輛數之總量作為扣抵額度。

環保創新技術認可
使用以二氧化碳減量為目的之環保創新技術必須能被驗證,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環保創新技術必須尚未涵蓋於標準之二氧化碳排放測試方法中。採行原廠經國外主管機關認可之環保創新技術者,應於申請認可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氧化碳行車型態測試方法
測試程序應遵循歐盟692/2008/EC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有關二氧化碳排放測試方法執行;如採美規測試,應遵循美國40 CFR PART 600測試方法中FTP市區行車型態及HWFET高速公路行車型態測試程序,其二氧化碳測試值分別以55%(市區結果)及45%(高速結果)計算平均二氧化碳後,再乘以1.15之轉換係數,作為二氧化碳排放申報量。
申報義務人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以國外認證宣告值或國內測試值作為計算依據,並應將車輛二氧化碳排放量標識於車輛明顯易見之處,或登載於車主使用手冊上。國內製造或銷售之車輛若分屬不同技術母廠者,得分列為申報義務人,並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進口車輛之所有人若採取逐車測試者,應於車輛申請牌照前,完成該車輛二氧化碳排放量申報。

其他規定
有關「超級額度」、「環保創新技術」與「結轉額度」等細節性規範及違反規定應處罰鍰額度、拒不繳納等後續因應作為,環保署將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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