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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旅行車之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將於2015年實施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詹金治
因溫室氣體加速地球暖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2012年5月9日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訂為空氣污染物,並將溫室氣體的減量訂為國家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為達成此目標,環保署參考歐盟小客車二氧化碳管制標準,訂定國內新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並將於2015年實施。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增訂二氧化碳排放標準
增訂轎車、旅行車之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如下:
CO2(g/km)=163+a(M-M0)
M =歐盟測試程序下之標準重量(空車重+100kg),並應採用車廠宣告車重值(kg)。
M0 =基準年之平均車重,採1,423kg。
若 M>1,423kg ,則a=0.1026
若 M≦1,423kg ,則a=0.0872
二氧化碳排放量申報(採年度申報方式)
排放量計算採銷售量加權,其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Corporate Average CO2 Emission,CACE)計算方式如下:
*N為當年度新領牌照車輛數、i為當年度銷售車型
每年度申報義務人應採個別或合併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事業體的總二氧化碳排放量。欲合併申報之義務人應於每年度12月31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准。自2016年起,申報義務人應於當年度3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排放量之申報作業。當年度新領牌照車輛數、各車型資料及各車型排放量,遇有爭議時,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完成之電子資料庫數據為準。
於2015年階段性導入管制緩衝期,新領牌照車輛數於當年度應符合下列比率
超級額度(Super credits)
當該車輛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20g/km以下時,以1.5倍計算其最終新領牌照車輛數;而當排放量在50g/km以下,以2.5倍計算其最終新領牌照車輛數,以鼓勵廠商進口或生產低碳排放車輛。
環保創新技術認可
二氧化碳行車型態測試方法
其他規定
有關「超級額度」、「環保創新技術」與「結轉額度」等細節性規範及違反規定應處罰鍰額度、拒不繳納等後續因應作為,環保署將另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