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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法規要求說明

2014 / 06 / 12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蔡世欽

目前國內大眾運輸系統,如台鐵、高鐵、捷運或市區公車等大眾運輸工具雖皆設有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身障者及行動不便人士(以下統稱輪椅使用者)外出搭乘,但並不是每個人居住的環境都能享有如此設施。因此交通部參考聯合國ECE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以下稱檢測基準)『630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670載運輪椅使用者規定』以及使用中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車型安全檢驗項目規定』等相關規定,為補足大眾無障礙運輸工具所無法到達之處,而有了「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的出現(如:復康巴士、無障礙計程車、低底板公車等等),提供另一種更方便的交通工具,使輪椅使用者有更多自主的選擇性,以達到無障礙的行動環境目標。
上述幾項法規針對車廂內部設置有輪椅區之車輛,相關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輪椅出入口要求
輪椅進出口不小於750公釐(寬)×1300公釐(高),上下車之入口處需設置扶手,且扶手形狀易於輪椅使用者握扶,其截面直徑應為20至30公釐且具有止滑及反光識別之設計。

(二)車內輪椅空間規定
輪椅空間尺寸不小於1,300公釐(長)×750公釐(寬)×1,350公釐(高),且車內輪椅區左右兩側需設置扶手或拉環,且形狀易於輪椅使用者握扶。

(三)輔助上下車裝置
(1)輪椅升降台
主要規範輪椅升降台的操作時機(僅能在車輛靜止時作動、作動時應有黃色閃爍燈光和聲音信號)、規格(不小於長1,000公釐×寬720公釐)、防護裝置(防止輪椅滾落的裝置、止滑功能及防止輪椅後退等設計規範)、載重能力以及發生異常之處理機制等要求。
(2)活動式坡道
 主要規範活動式坡道(如圖8)的操作時機(僅能在車輛靜止時作動、作動時應有黃色閃爍燈光和聲音信號)、坡道辨識要求(以寬度45至55公釐之對比顏色標識)、坡度要求(小於14度,若坡道長度≧1,200公釐時,應設有防止輪椅從邊緣掉落之防護裝置)、止滑功能及防止輪椅後退等設計規範、載重能力以及發生異常之處理機制等要求。

(四)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
 每一輪椅區應設計為使輪椅使用者面向前方/後方,並設有完整之束縛系統,其應包含輪椅及輪椅使用者之束縛系統。束縛系統除需符合單品測試(如圖1)外,若申請多量車型有其固定點需通過動/靜態測試(如圖1~3)。

圖1束縛系統測試情形〔註1〕

圖2 輪椅束縛系統動態測試〔註2〕
圖3 輪椅束縛系統靜態測試〔註2〕

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註3〕截至2013.5.31全台共計有1,190輛(小型:1,158輛;中型:14輛;大型:18輛)復康巴士,目前數量仍持續增加中。另,交通部在2012年底核定『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民國)102~105年』,補助計程車業及大眾運輸業購買無障礙計乘車/巴士,未來將可在政府及民間機構的積極推動與執行下,可使輪椅使用者的外出將不會受到限制,真正達成無障礙運輸的環境。

若想進一步瞭解本篇內容相關訊息,請洽車輛中心(ARTC)車輛規格檢測實驗室
蔡世欽工程師 04-7811222 分機 2112 dennis@artc.org.tw

〔註〕資料來源網站:
〔1〕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台灣宇通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衛生福利部設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dpws.sfaa.gov.tw/commonch/index.jsp
〔4〕ARTC車輛研測資訊第95期 載運輪椅使用者小客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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