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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航力與煞車安全兼顧的電力再生煞車系統-電動車輛配備電力再生煞車系統之煞車法規測試簡介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試車場部 實車測試課 葉重宇
電動車使用動力馬達取代傳統車輛的引擎做為動力系統,使用動力電池取代傳統車輛的油箱作為能量來源,煞車系統則沿用與傳統內燃機車輛相同的系統(技術發展成熟的液、氣壓煞車系統)。電動車輛使用馬達做為動力系統,在車輛需要減速煞車時,好處就是動力馬達可轉換為發電機,將車輛的動能轉換為電能後,儲存於儲能元件(如高功率密度的超級電容器,Ultra-capacitor)之中;且在能量轉換過程中,動力馬達產生反向力矩來輔助制動車輛,同時達成煞車減速與能量回收再利用的雙重目的,進一步提升能量使用效率及續航力,此應用煞車之能量回收管理系統稱之為電力再生煞車系統(Electric regenerative braking system)。
交通部參考歐洲煞車法規—ECE R13及R13H,擬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二之二項 動態煞車」,依電力再生煞車系統之啟動方式分為A類、B類電力:A類係定義為「不屬於」常用煞車系統(常用煞車系統即一般轎車駕駛座處的踏板煞車)的電力再生煞車系統,其啟動方式與常用煞車作動無關,通常是駕駛者放開加速油門就開始輔助煞車;B類則定義為「屬於」常用煞車系統的電力再生煞車系統,在駕駛者作動煞車踏板時介入,協助煞車。雖然電力再生煞車系統可協助車輛煞車,但實際上這個系統主要目的著重於能量的回收管理,附帶一些減速效果,因此無法完全將車輛停下,當駕駛者需要迅速而有效的制動效果時,仍須踩下煞車踏板來停車。
在法規面,檢測規範為了確保車輛原本配備的煞車系統能符合基準要求,規定了許多電力再生煞車在測試時的狀態,與一般傳統車輛不同的測試項目包括:型式0試驗、型式Ι試驗、第二煞車系統性能試驗、低抓地力係數路面之煞車行為試驗,整理如表1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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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型式Ι試驗,主要在確認煞車系統衰退之性能,因在山路下坡狀況中,常須利用煞車緩和下坡車速,煞車系統經過多次煞車後,碟盤、來令片或煞車鼓外表面溫度升高造成煞車效能衰退,法規規定的標準是此高溫性能應達常溫性能的60%。對於配備電力再生煞車之車輛,因連續煞車過程中電力再生煞車介入輔助煞車,而電力再生輔助煞車之效果可能與主電池充電程度有關,因此在進行高溫性能與常溫性能比較時,應再考慮到主電池充電程度。
配備電力再生煞車之車輛執行型式Ι試驗時,法規規定之車輛檔位與電力再生煞車狀態整理如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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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如下:
(1)型式Ι試驗共包含加熱程序、熱性能、恢復程序及恢復性能4個重要步驟,配備A類電力再生煞車的車輛在整個試驗過程中均須關閉;配備B類電力再生煞車的車輛則全程開啟,惟獨在恢復性能時,須在B類電力再生煞車關閉的狀態下額外量測一次的煞車性能(第4.2項)。
(2)第5項-重複的型式0試驗,是以B類電力再生煞車的車輛在第2項相同的車速及相似的電力再生煞車供應(以電池充能狀態來控制)狀態下進行煞車,目的是用以與熱性能(第2項)及恢復性能(第4.1&4.2項)進行比較。
(3)因第5項是常溫煞車,必須於第4.2項執行結束後,讓煞車系統來令片溫度降回常溫(碟盤、來令片或煞車鼓外表面溫度不超過攝氏100度)才進行煞車測試。
(4)為了達到與第2項相同的電池充能狀態,可於第4.2項執行結束需要讓煞車系統降溫的同時對車輛充電,待煞車系統降回常溫後再以定速行駛的方式耗去車輛的電能,直到充能狀態與第2項執行熱性能煞車時的充能狀態相近,再進行煞車並紀錄車輛性能。
電動車進行煞車檢測的程序比起一般傳統車輛複雜,亦須注意一些系統設計性的規範,而上述僅摘錄部分之法規內容,若需完整資訊,請查閱『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二之二項動態煞車』;若您對電力再生煞車系統之煞車檢測有疑問,請洽車輛中心
葉重宇 工程師 聯絡電話:04-7811222分機2445,e-mail:goldenleft@art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