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文章
汽車的黑盒子-行車紀錄器測試技術介紹
車輛中心 零組件品質部/環境測試課 張誌煌
![]() |
|
圖1 行車記錄器安裝位置
|
|
![]() |
![]() |
圖2 傳統型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
|
|
![]() |
|
![]() |
|
圖3 行車紀錄器紀錄紙張
|
標準速率
|
三十
|
四十
|
六十
|
八十
|
一00
|
一二0
|
行車紀錄器紀錄容許誤差
|
二.五
|
三.0
|
三.0
|
三.五
|
四.五
|
四.五
|
![]() |
圖4 行車紀錄器速度感測驅動部與伺服馬達連接圖
|
2 環境試驗(如圖5):
2.1 溫度特性:攝氏零下十五度到六十度之溫度範圍(六十度時之濕度約為百分之五十),其各部不得有異常現象,且各紀錄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2.1.1 瞬時速率:六十公里/小時,應在六公里以內。
2.1.2 行駛距離:一00公里時,應在一公里以內。
2.1.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2.2 耐溫性:行車紀錄器於攝氏七十度及攝氏零下三十度分別靜置一小時之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再執行前述精度試驗其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 等三項之紀錄容許誤差,應符合前述精度試驗之規定。
2.3 耐振性:行車紀錄器依正常之安裝狀態裝置於振動試驗台上,裝上紀錄紙後開始動作,驅動軸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百分之八十之速率迴轉,依上下方向(四小時)、前後方向(二小時)、左右方向(二小時)連續施加振動頻率為三十三赫茲、全振幅為二毫米之振動試驗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與振動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2.3.1 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2.3.2 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2.3.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 |
![]() |
圖5 環境試驗
|
3 耐久試驗:行車紀錄器依照其正常安裝狀態,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的百分之八十的速率連續運轉三萬公里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與耐久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3.1 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3.2 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3.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4 防止擅改設計:須不易由外部進行內部之機構調整,足以達成防止擅改目的。
本中心已提供針對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六、行車紀錄器規定試驗項目,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與合作,可洽詢本中心實驗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