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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的黑盒子-行車紀錄器測試技術介紹

2010 / 04 / 14

車輛中心 零組件品質部/環境測試課 張誌煌

 
行車紀錄器(Tachograph)是指具有連續紀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行車距離與時間功能之裝置。目前行車記錄器大多安裝於M(客車)及N類(貨車)車輛,一般安裝於駕駛座儀表板附近 (如圖1),傳統型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如圖2)是將車輛行駛資訊,由劃針刻劃於經過特殊塗料處理紀錄紙張(如圖3),要判讀行車資訊時,需拆下紀錄紙張依刻劃位置判讀。隨著電子科技的日新月異,行車紀錄器種類變多、體積變小、重量變輕、行車資料記錄轉為數位化,且功能也愈來愈多,除了紀錄時間、車速、里程、超速基本功能外,有些行車紀錄器機型還增加了GPS定位資訊、車內車外影像紀錄、車門開關、煞車狀態、方向燈狀態、近遠光燈狀態、引擎轉速、引擎異常、 機油壓力、冷藏或冷氣溫度感應、輪胎壓力…等,可以幫助企業有效率的管理車隊、降低成本並改善行車安全。
圖1 行車記錄器安裝位置
圖2 傳統型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
圖3 行車紀錄器紀錄紙張
 
哪些車輛須加裝審驗測試合格行車紀錄器?依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六、行車紀錄器規定,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M(客車)及N類(貨車)車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M及N類車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八公噸以下大客車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八公噸以下大客車,均必須加裝行車紀錄器,且所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應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

行車紀錄器檢測標準:依下列順序執行各項試驗,整個試驗時程約45個工作天。

1.精度試驗:行車紀錄器速度感測驅動部與伺服馬達(如圖4)連接模擬車輛速度,送測廠商預設驅動軸之轉速637rpm時,行車紀錄器應紀錄60公里/小時,驅動軸轉數為637轉時,行駛距離應紀錄1公里。

1.1瞬時速率紀錄容許誤差(單位:公里/小時)如下表
標準速率
三十
四十
六十
八十
一00
一二0
行車紀錄器紀錄容許誤差
二.五
三.0
三.0
三.五
四.五
四.五

 

1.2 行駛距離紀錄容許誤差:每一00公里為二公里。

1.3行駛時間紀錄容許誤差:
1.3.1 機械式:未滿二天用者,五分鐘;超過二天以上N天用者,[5+2(N-1)] 分鐘。
1.3.2 電動式:未滿二天用者,四分鐘;超過二天以上N天用者,[4+2(N-1)] 分鐘。
圖4 行車紀錄器速度感測驅動部與伺服馬達連接圖
 

2 環境試驗(如圖5):

2.1 溫度特性:攝氏零下十五度到六十度之溫度範圍(六十度時之濕度約為百分之五十),其各部不得有異常現象,且各紀錄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2.1.1 瞬時速率:六十公里/小時,應在六公里以內。

2.1.2 行駛距離:一00公里時,應在一公里以內。

2.1.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2.2 耐溫性:行車紀錄器於攝氏七十度及攝氏零下三十度分別靜置一小時之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再執行前述精度試驗其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 等三項之紀錄容許誤差,應符合前述精度試驗之規定。

2.3 耐振性:行車紀錄器依正常之安裝狀態裝置於振動試驗台上,裝上紀錄紙後開始動作,驅動軸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百分之八十之速率迴轉,依上下方向(四小時)、前後方向(二小時)、左右方向(二小時)連續施加振動頻率為三十三赫茲、全振幅為二毫米之振動試驗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與振動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2.3.1 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2.3.2 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2.3.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圖5 環境試驗

 3 耐久試驗:行車紀錄器依照其正常安裝狀態,以相當於最高刻度的百分之八十的速率連續運轉三萬公里後,行車紀錄器各部不得異常,且瞬時速率、行駛距離及行駛時間等三項之紀錄與耐久試驗前之變動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3.1 瞬時速率:最高刻度的百分之三以內。

3.2 行駛距離:每一00公里,應在一公里以內。

3.3 二十四小時的行駛時間:機械式應在三分鐘以內;電動式應在二分鐘以內。

4 防止擅改設計:須不易由外部進行內部之機構調整,足以達成防止擅改目的。
 

本中心已提供針對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六、行車紀錄器規定試驗項目,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與合作,可洽詢本中心實驗室人員:

張誌煌 工程師:聯絡電話:04-7811222分機2309,Email: jyhhuang@artc.org.tw
張榮明 工程師:聯絡電話:04-7811222分機3305,Email:jrm@art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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