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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車能耗測試程序

2021 / 10 / 19

車輛中心 環能與車電工程處 江岳翰

2019年歐盟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5屆締約國會議前,宣布預計2050年達到碳中和,2020年美國、日本、南韓及中國大陸亦陸續宣布將在2050年(中國大陸2060)跟進,各國相繼宣布碳中和目標加速了汽車產業電動化。相較於傳統內燃機引擎機車,電動機車以馬達及驅動器取代既有引擎動力,並使用電池組作為能量供應來源,其能源消耗指標不再以燃油量對應行駛里程呈現(km/L),而改以每公里所耗用瓦時(Wh/km,能源效率值)為計量單位,經濟部能源局也隨之公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廠商應載明製造或進口電動機車之能源效率標示,提供消費者作為選購電動機車之參考,其中即以能源效率值作為標示制定之依據。

我國電動機車能源效率值測試程序係依據CNS-15819-4方法進行,其中測試車輛慣性模擬車重、採行的行車型態則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辦理,最後再計算求得能源效率值。為使受測車輛能有穩定且一致之比較基準,測試前依序進行將電動機車放電、充電及靜置,接著依市區行車型態WMTC Part 1(如圖1),不斷重複騎乘至電量耗盡[註1]後,再重新對車輛充電,同時記錄騎乘累積里程(km)及充電電能(Wh),最終計算兩物理量比值,即求得電動機車單位公里所消耗電能之市區能源效率值 (Wh/ km)。透過上述相同程序亦可測得定速(40或50 km/hr)[註2]能源效率值。最終再將市區及定速能源效率值分別以60%及40%之比例加權計算,即可得到最終能源效率值測試結果。


圖1、 Part 1行車型態
資料來源:Durability of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for L-category vehicles ,R Cuerden, A Nathanson, O Goodacre, M McCarthy, I Knight, M Muirhead and T Barlow
[註1] 所謂電量耗盡係指電動機車重複騎乘至電量達試驗終止時機時,則試驗結束。終止時機規定如下:
(1)實際試驗車速低於行車型態車速2km/h,且時間持續4秒以上。或
(2)達到截止電壓或系統切斷電力等電池保護條件。
[註2] 機車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以下或最大車速未達50km/hr,採40 km/hr定速。

車輛中心(ARTC)已於2020年建置完整電動機車能源效率驗證設備及場域,並取得能源局認可,除提供電動機車標準能效測試服務外,也可協助產業產品性能開發或外銷驗證測試。若需進一步了解,歡迎洽詢車輛中心環保能源實驗室詹金治課長(電話:04-7811222 分機 2208)、陳智桀實驗室負責人(分機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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