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文章
國際交通噪音管制架構與我國政策現況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李建興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指出,道路交通是大多數城市噪音的最大來源,且通常與交通量及車速成正比關係,據該組織統計,歐洲地區幾乎每三人有一人健康狀態受交通噪音危害,有五分之一的歐洲人經常於夜間暴露於可能嚴重損害健康的交通噪音環境。過度的噪音問題足以擾亂睡眠、引起心血管和心理生理影響,降低表現,所衍生的煩惱反應亦可能引發人類社會行為的變化,並嚴重危害人類健康,因此過去二十餘年,國際社會一直致力於有效的噪音管理政策制定,且於1993年所舉辦第5次的環境行動計畫(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宣示,「任何人都不應暴露於危害健康和生活品質的噪音位準」,自此後即開始一連串的噪音管理政策規劃與發展,迄今整體環境噪音的管理及改良一直是國際各國所重視的重要政策。
交通噪音政策除了朝促進人類健康制度方向推動外,用路人或行人的安全也是制度設計考量重點,多數安全法規係以光線或顏色達到識別與提醒目的,2010年以前,僅車用聲音警告裝置(audible warning device)以噪音量作為安全規範管制標的;2010年起,國際社會對應美國盲人協會(National Federation of Blind’ s Committee on Automotive and Pedestrian Safety, NFB)在2007年所提出應立法保障路上行人的安全呼籲,展開長達5~6年的管理規範討論,美國及歐盟組織並於2016年期間陸續公告安靜車輛(quiet vehicles)低速警示音法規(相關內容請參閱車輛中心所發行2018車輛研測專刊「車輛低速聲學警示系統介紹(連結)」,此為目前國際現有以聲音為管制項目的安全規範。
在電動車/混合動力車備受關注的年代,多數民眾對環保機關管制噪音不可超標、交通管理機關則要求車輛須產生足夠聲音以確保安全等施政項目感到矛盾與困惑,車輛中心(ARTC)即透過本文說明此管理要求之架構及差異,期望使讀者可更瞭解我國交通噪音管制精神...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