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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使用中重型車輛污染一致性確認管制簡介

2018 / 07 / 13

車輛中心 技術服務處 吳俊霆

目前國內重型車輛引擎排氣管制,主要有四大部分:車輛製造廠設計製造或改良一引擎,都必須經過環保署進行引擎族審驗認證,符合排放標準才允許生產銷售;同時,業者必須針對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產品進行品質管制計畫,依規定比例自行執行線上檢驗;另一方面,環保署得逕自對業者執行新引擎抽驗,以確保所有出廠銷售的新引擎之品質一致性;此外,業者對於製造或販售之車輛均須於污染保證期限(排放控制系統之有效使用期限)仍可符合排放標準之保證。

國內現行針對污染保證期限內之使用中重型車輛污染排氣之調查方式,係向車主租借在污染保證期限內且正常保養的車輛,拆卸該車之引擎並架設於實驗室內的引擎動力計上(如下圖),模擬車輛在實際道路上行駛的負載,搭配定容取樣系統與廢氣分析儀量測數據即可計算污染排放結果。此方法與各國車輛污染認證測試方式一致,具客觀及重現性高的優點;但因拆卸引擎具風險且執行費時,測試須在受控制環境中及特定行車型態下進行,無法完全呈現車輛在道路行駛狀況下實際的污染排放。

圖. 實驗室引擎動力計

近年來,氣體分析儀的性能大為提升,不僅反應時間縮短,可量測瞬時污染物濃度,且分析儀體積也縮小至可直接置放於車輛上,使得量測真實環境條件下車輛污染排放變得可行。而此種可安裝於車輛上隨著車輛行駛過程中即時量測污染設備,稱為可攜式車載量測系統(Portable Emission Measurement Systems,PEMS)。為改善以引擎測試的缺點,強化保證期限內重型車輛污染管理並了解真實環境條件下之重型車輛污染排放,美國及歐盟皆已導入以PEMS執行使用中一致性確認,其管制規範比較如下表。

表. 美國及歐盟使用中重型車輛污染一致性確認管制比較

我國環保署針對車輛的污染排放管理,除逐步加嚴排放標準及擬訂完整的管理措施,並與歐美污染管制法規之間相互調和。車輛中心(ARTC)持續關注國際最新法規發展及動向並協助環保署完成重型車輛搭載PEMS系統執行使用中一致性確認可行性評估,規劃自2018年9月柴油車六期污染排放標準實施導入管制,用以強化新車管理及車輛保證期限內之污染排放管制。空氣污染對於生活品質有極大影響,是全民關切重要議題,管制車輛實車道路污染排放亦是全球未來趨勢,在日漸嚴苛的排放法規標準驅動之下,可預見發展潔淨車輛將是車輛製造廠須積極對應的重點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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