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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車輛認證介紹

中國大陸對於車輛認證的工作計劃分為3階段

第一階段自2002年起,中國政府對汽車產品管理及安全、環保法規體系現狀的基礎上,努力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建立中國比較完善的技術法規體系。

第二階段2002年-2005年,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建立由一個單獨的部門負責汽車產品管理的全過程。包括制定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按照汽車技術法規,對汽車產品包括國產車和進口車,實施型式認證及生產一致性的監督工作,並負責車輛的註冊工作。
第三階段2005年-2010年,完善中國汽車產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認證取得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發佈《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共有19類132種產品。對列入目錄內的商品,從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請,自2003年5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不得出廠、進口、銷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辦理認證的程序是;中國企業按照規定的要求向有關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申請人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指定的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及其認證所需的有關資料。認證委員會受理認證申請後,組織對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檢查。國家註冊檢查員按照規定的要求,簽署檢查報告並將檢查報告報送認證委員會,同時對企業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現場抽樣,認證委員會通知認證檢驗機構對樣品進行檢驗,按照規定格式填寫檢驗報告報認證委員會。認證委員會對檢查報告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合格後,批准認證、頒發認證證書,並准許使用認證標誌。根據產品特點,認證證書有效期分為3年、4年或5年。對取得認證證書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申請人的?品和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委託國外認證機構代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2001年第33號《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公告所示,符合《目錄》中之車輛產品皆須經由取得國家認可檢驗機構之檢測報告後,依照過渡時期《公告》制度,向國家經貿委申報,經專家對?品進行審核後,並按同一型式原則對企業申報的產品歸納合併,經審核合格的產品,發佈《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上網向社會公開,消費者購車後,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告》進行車輛登記註冊,上牌後的車輛即可上路行駛。
中國商品進出口質量許可制度(CCIB)明年五月廢除,CCIB標誌已改用CCC標誌,有些項目是商檢局自行多的要求,例如輪胎、制動軟管,商檢局負責的項目在認證後會執行市場抽查,目前只有安全帶、安全玻璃、輪胎及摩托車發動機可先做單品再做整車測試認證

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車輛相關類
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共4種)
1. 汽車: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N、O類車輛
2. 摩托車
3. 汽車摩托車零部件:汽車安全帶、摩托車發動機
機動車輛輪胎(共3種)
1. 汽車輪胎:轎車輪胎(轎車子午線輪胎、轎車斜交輪胎)、載重汽車輪胎(微型載重汽車輪胎、輕型載重汽車輪胎、中型/重型載重汽車輪胎)
2. 摩托車輪胎:摩托車輪胎(代號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輕便型系列、小輪徑系列)
安全玻璃(共3種)
1. 汽車安全玻璃(A類夾層玻璃、B類夾層玻璃、區域鋼化玻璃、鋼化玻璃)
2. 建築安全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
3. 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中國強制性產品驗證程序

認證檢測專案及檢測依據
  1. 標記
    汽車和拖車的標記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1條要求,其中車架上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可由VIN替代。
  2. 尺寸
    2.1 外廓尺寸
    汽車和拖車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雙層客車的高度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2條要求;當車輛滿載且外後視鏡底邊的離地高度≦1800mm,外後視鏡的外伸量應符合GB15084-1994《汽車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要求。
    2.2 後懸
    汽車和拖車的後懸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3條要求。
  3. 側傾穩定角
    汽車和拖車的側傾穩定角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7.1條要求。
  4. 轉向裝置
    汽車的轉向裝置應符合應符合GB17675-1999《汽車轉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條暫不做檢驗。
  5. 制動裝置
    汽車和拖車的制動裝置應符合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的要求,檢測項目、要求、方法見下表。
    制動裝置檢測項目及檢測依據
    應急制動系型式 檢測項目 標準要求 試驗方法
    獨立 行車制動系O型試驗 第5.2.1.1條 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試驗 第5.2.3條 第6.9條
    應急制動系試驗 第5.2.6條 第6.8.3.2條
    行車制動系統剩餘制動性能 第5.2.2條 第6.8.5.1、6.8.5.3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性能 第5.2.7.1~5.2.7.4條 第6.14.1條
    與行車制動系
    相結合
    行車制動系O型試驗 第5.2.1.1條 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試驗 第5.2.3條 第6.9條
    應急制動系試驗 第5.2.6條 第6.8.4.1、6.8.4.3條
    行車制動系統剩餘制動性能 第5.2.7.6條 第6.14.2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性能 第5.2.7.1~5.2.7.4條 第6.14.1條
    與駐車制動系
    相結合
    行車制動系O型試驗 第5.2.1.1條 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試驗 第5.2.3條 第6.9條
    應急制動系試驗 第5.2.7.6條 第6.14.2條
    行車制動系統剩餘制動性能 第5.2.2條 第6.8.5.1、6.8.5.3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性能 第5.2.7.1~5.2.7.4條 第6.14.1條
  6. 制動軟管
    6.1 液壓制動軟管
    汽車和拖車的液壓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7《制動軟管》的5.2.1、5.2.3、5.2.6條的要求。
    6.2 氣壓制動軟管
    汽車和拖車的氣壓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7《制動軟管》的6.2.1~6.2.5條的要求。
    6.3 真空制動軟管
    汽車真空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7《制動軟管》的7.2.1~7.2.3條的要求。
  7. 駕駛員前方視野
    M1類汽車的駕駛員前方視野應符合GB11562-1994《汽車駕駛員前方視野要求及量測方法》條的要求。
  8. 後視鏡和下視鏡
    8.1 後視5.2.3鏡
    汽車的後視鏡應符合GB15084-1994《汽車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要求。
    8.2 下視鏡
    車長大於6米的平頭汽車的下視鏡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11.2.1~11.2.3條要求。
  9. 風窗玻璃除霜裝置
    各類汽車均應裝備風窗玻璃除霜裝置,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1556-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霜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0. 風窗玻璃除霧裝置
    各類汽車均應風窗玻璃除霧裝置,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1555-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1. 風窗玻璃刮水器
    各類汽車均應裝備風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5085-1994《汽車風窗玻璃刮水器、洗滌器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2. 風窗玻璃洗滌器
    各類汽車均應裝備風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5085-1994《汽車風窗玻璃刮水器、洗滌器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3. 照明及信號裝置
    汽車和拖車的照明及信號裝置安裝應符合GB4785-1998《汽車及拖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的要求。
  14. 前照燈
    14.1 光束照射位置及發光強度
    汽車的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及發光強度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7.4.1、7.4.2、7.4.5、7.5條要求。
    14.2 配光性能
    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4599-1994《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要求》的要求。
  15. 轉向信號燈
    汽車和拖車的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7509-1998《汽車和拖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6. 位置燈、示廓燈(車寬燈)和制動燈(煞車燈)
    汽車和拖車的位置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5920-1999《汽車前和後位(側)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7. 倒車燈
    汽車和拖車的倒車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5235-1994《汽車倒車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8. 霧燈
    汽車的前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4460-1994《汽車前霧燈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車和拖車的後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1554-1998《汽車及拖車後霧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9. 側標誌燈
    汽車和拖車的側標誌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8099-2000《汽車和拖車側標誌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20. 回復反射器
    汽車和拖車的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11564-1998《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的要求。
  21. 車速表
    汽車的車速表應符合GB15082-1999《汽車用車速表》的要求。
  22. 喇叭
    汽車的喇叭應符合GB15742-2001《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2.1~2.3、2.5要求。
  23. 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圖形標誌
    汽車上所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圖形標誌應符合GB4094-1999《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誌》的要求。
  24. 車門鎖
    M1類汽車的車門鎖應符合GB15086-1994《汽車門鎖及門鉸鏈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注:第3.1.4條暫不要求)。
  25. 車門鉸鍊
    M1類汽車的車門鎖應符合GB15086-1994《汽車門鎖及門鉸鏈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26. 座椅系統強度
    M類汽車和車速大於100km/h的N類汽車的前排座椅應符合GB15083-1994《汽車座椅系統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27. 座椅頭枕
    M1類汽車的前排外側座椅裝有頭枕,且應符合GB11550-1995《汽車座椅頭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28. 內飾材料
    汽車的內飾材料應符合GB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的要求。
  29. 輪胎
    29.1 載重汽車輪胎
    載重車輛輪胎應符合GB9744-1997《載重汽車輪胎》、GB/T2977-1997《載重汽車輪胎系列》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6327-1996《載重汽車輪胎強度試驗方法》、GB/T4501-1998《載重汽車輪胎耐久性試驗方法(輪鼓法)》、GB/T7035-1998《輕型載重汽車輪胎高速性能試驗方法》執行。
    29.2 轎車輪胎
    轎車輪胎應符合GB9743-1997《轎車輪胎》、GB/T2978-1997《轎車輪胎系列》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4503-1996《轎車輪胎強度試驗方法》、GB/T4502-1998《轎車輪胎耐久性試驗方法》、GB/T7034-1998《轎車輪胎高速性能試驗方法》、GB/T4504-1998《轎車無內胎輪胎脫圈阻力試驗方法》執行。
  30. 玻璃
    汽車用玻璃應符合GB9656-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5137.1-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137.2-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137.3-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耐輻射、高溫、潮濕、燃燒和人工模擬氣候試驗方法》執行。
  31. 安全帶
    座位數小於等於20(含駕駛員)或車長小於等於6米的M類汽車、最大設計車速大於100km/h的N類汽車前排座椅以及長途客車、旅遊客車的駕駛員座椅和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檔的乘客座椅(側向座椅和設置在通道上的靠背和座墊均可摺疊的座椅除外)應安裝安全帶。汽車安全帶應符合GB14166-1993《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32. 安全帶固定點
    座位數小於等於20(含駕駛員)或車長小於等於6米的M類汽車、最大設計車速大於100km/h的N1類汽車的前排座椅安全帶固定點應符合GB14167-1993《汽車用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33. 燃油系統及排氣管
    汽車的燃油系統及排氣管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11.7.1、11.7.2、11.7.5、11.7.6、11.8條要求。
  34. 護輪板
    M1類汽車的護輪板應符合GB7063-1994《汽車護輪板》的要求。
  35. 外部突出物
    M1類汽車的外部突出物應符合GB11566-1995《轎車外部突出物》的要求。
  36. 防護裝置
    汽車和拖車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應符合GB11567-1994《汽車和拖車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要求。
  37. 號牌板
    汽車和拖車的號牌板應符合GB15741-1995《汽車和拖車號牌板(架)及期位置》的要求。
  38. 客車結構
    車長大於7m的客車結構應符合GB13094-1997《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的要求(注:第4.1~4.3條暫不要求)。
  39.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音
    M1、N1類汽車的加速行駛車外噪音應符合ECE R51-01的限制要求;其他類型汽車的加速行駛車外噪音應符合ECE R51-00的限制要求,檢驗方法按ECE R51-01執行。
  40. 無線電騷擾特性
    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的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14023-2000《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的要求(注:暫緩進行窄帶測量)。
  41. 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
    M1類汽車的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應符合GB11557-1998《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的規定》的要求。
  42. 正面碰撞成員保護
    M1類汽車的正面碰撞成員保護的試驗方法按ECE R94-00執行。
  43. 整車排氣污染物
    43.1 總質量≦3.5T的汽車
    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應符合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量測方法(Ⅰ)》的要求。
    43.2 總質量≧3.5T的汽車
    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應分別符合GB14761.5-1993《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3-1993《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檢測方法分別按GB14761.5-1993《汽油車排氣污染物的量測怠速法》、GB11340-1989《汽油曲軸箱排放物量測方法及限值》、GB/T14763-1993《汽油車燃油蒸發污染物的量測收集法》執行。
  44. 汽油發動機排氣污染物
    汽油發動機排氣污染應符合GB147612.2-1993《車用汽油機排汽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檢測方法分別按GB/T14762-1993《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試驗方法》執行。
  45. 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
    壓然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應符合GB17691-2001《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
  46. 壓燃式發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
    壓然式發動機排氣可見污染物應符合GB3847-1999《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
  47. 空調制冷劑
    汽車的空調應有使用非氟制冷劑的標示或相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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